(2017)川1011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友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513号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兴隆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远秀,系该联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晓川,系该联社员工。被告:王友军,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农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小河口镇高崇村*组。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友军的金融借款合同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友军的起诉。审判员 徐弓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思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