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徐广志与高洪娟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广志,刘莹莹,高洪娟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1615号原告:徐广志,男,26岁,汉族,住德惠市站前街农场。被告:刘莹莹,女,22岁,汉族,住德惠市原种马场院内低保楼**号楼1门***室。被告:高洪娟,女,成年人,汉族,住德惠市原种马场院内低保楼**号楼1门***室。原告徐广志与被告刘莹莹、高洪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广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返还原告312.5元,由原告负担312.5元,邮寄送达费2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淑波审 判 员 李 东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