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9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宋晓兵、王彦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晓兵,王彦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宋晓兵(又名宋晓斌),男被执行人王彦勤,男宋晓兵与王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陕0829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清偿借款30万元,其中宋海涛、刘小东共计清偿172500元,王彦勤清偿38000元,剩余借款89500元,由被执行人王彦勤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一直未按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王彦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宋晓兵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恢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周学宝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