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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9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宋晓兵、王彦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晓兵,王彦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宋晓兵(又名宋晓斌),男被执行人王彦勤,男宋晓兵与王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陕0829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清偿借款30万元,其中宋海涛、刘小东共计清偿172500元,王彦勤清偿38000元,剩余借款89500元,由被执行人王彦勤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一直未按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王彦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宋晓兵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恢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周学宝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