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3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李光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李光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903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久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09380119E。主要负责人:赵光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天赋,男,该支行员工。被告:李光秀,女,194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被告李光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光秀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春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