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周某诉陈某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刑初126-2号自诉人周某,男。被告人陈某,男,因涉嫌犯侵占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24日由集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集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光勋,吉林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周某以被告人陈某犯侵占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案于2016年9月1日中止审理,同年12月16日恢复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陈某于2017年5月26日将侵占车辆的折价款、鉴定费等损失共计150000.00元退赔给自诉人周某,同日周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自诉人周某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周某撤回控诉。审判长 刘利国审判员 吕永胜审判员 周加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光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