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涛李丽与新疆弘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涛,李丽,新疆弘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执201号申请执行人:陈涛,男,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弘业路弘域欣源小区********室。申请执行人:李丽,女,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弘业路弘域欣源小区********室。被执行人:新疆弘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北路(聚峰远景A座804号)。法定代表人:方江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涛、李丽与被执行人新疆弘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乌仲裁字第013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涛、李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1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新疆弘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弘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7218.85元(其中含本案执行费50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弘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弘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沙塔尔·尼亚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思 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