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二群、张梅宽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二群,张梅宽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31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二群,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新密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1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29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11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梅宽,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新密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1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11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二群、张梅宽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二群、张梅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4日,被告人李二群、张梅宽明知采伐树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行户张梅宽介绍,被告人李二群将位于新密市城关镇东瓦店村2组南岗的王某、李二群退耕还林地内的树木卖给被告人刘建朋等人砍伐。后经新密市林业技术鉴定专家组鉴定,被伐桐树共计79株,活立木蓄积量为14.6846立方米。被告人李二群于2016年9月22日经传唤到案,被告人张梅宽于2016年9月28日经传唤到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户籍证明、无违法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刘建朋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二群、张梅宽供述、同案犯刘建朋供述,证人王某、赵某、李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林木鉴定意见等证据,用以证实被告人李二群、张梅宽的犯罪行为,并提请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二群、张梅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本院经过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经过庭审查明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新密森公(刑)勘【2016】0015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证实侦查机关对滥伐林木现场勘验情况。2、新密【2016】林鉴字第02号《新密市城关镇东瓦店村3组南岗地滥伐林木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滥伐的林木系2003年实施的退耕还林工程,涉案被伐林木中李二群家被伐38株桐树活立木蓄积量为7.0158立方米,王某家被伐41株桐树活立木蓄积量为7.6688立方米。3、被告人李二群供述,证实其与张梅宽联系,让张梅宽把其退耕还林地内的树木和相邻地块内王某的桐树一起找人卖了,一共12000元钱,其和王某各得了6000元。其领取了退耕还林补助,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就找人把树卖了、让人把树伐掉了。4、被告人张梅宽供述,证实其经常帮别人买树,从中抽取点好处费,李二群、王某家的退耕还林树是其联系刘建朋采伐的,其知道没有办理采伐证。具体价格是李二群与刘建朋谈的,王某没有去。采伐完了后,其去找到刘建朋把12000元的树款拿回来,又向刘建朋要了600元的好处费。5、同案犯刘建朋供述,证实经张梅宽介绍,其带人于2016年6月4日到东瓦店村砍伐了两块地里的桐树,两块地里的桐树大概有80棵左右,共计12000元,另外给张梅宽介绍费600元,这些钱全部给了张梅宽。在伐树过程中,其问是不是退耕还林,卖树的人说是,其说过这需要办采伐证,但后来没有采伐证其就砍伐了。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同案犯刘建朋对滥伐林木现场位置的指认,并辨认出与张梅宽一起卖树给其的人是李二群;被告人张梅宽、李二群对滥伐林木现场的指认。7、证人王某、赵某证言,证实二人系夫妻关系,2016年6月,张梅宽、李二群先后找到他家,说一起卖树的事,因其家里经营有一个鱼塘,没时间说卖树的事,是李二群和张梅宽招呼着把树卖了。过了几天,王某从张梅宽那里拿了12000元钱卖树款,让赵某把其中的6000元送给了李二群家。其家的树是退耕还林地,领的有林业补助。8、新密市城关镇东瓦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2016年6月被砍伐的地块为李二群、王某家的退耕还林地,地块内的树木分别归李二群、王某所有。9、新密市林业局证明,证实李二群、王某退耕还林地内砍伐的林木均未办理过林木采伐许可证。10、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二群于2016年9月22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被告人张梅宽于2016年9月28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11、户籍证明及无违法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李二群、张梅宽个人基本情况,之前无犯罪前科。12、新密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3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刘建朋因同一事实被判处刑罚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二群、张梅宽伙同他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共计14.6846立方米,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二群、张梅宽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二群、张梅宽所犯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二被告人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滥伐林木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共同预谋,积极实施,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始终如实供述本人所犯罪行并主动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二群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张梅宽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三、对被告人张梅宽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海涛审 判 员 潘雪涛人民陪审员 杨辛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