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苏州杰雪克电子有限公司与浦江大唐恒信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杰雪克电子有限公司,浦江大唐恒信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民初3076号原告:苏州杰雪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金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争超,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江大唐恒信���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星碧大道218号。法定代表人:张剑利。原告苏州杰雪克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杰雪克公司)诉被告浦江大唐恒信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大唐恒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争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杰雪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欠款1261346元,并给付自2016年4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261346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确认截至2016年4月20日结欠原告1261346元未还,经多次催讨无果。被告大唐恒信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向被告发出《企业询证函》1份,称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会计报表进行审计,要求被告对与其往来账项进行确认。询证函载明:截止2015年12月31日,原告对被告享有应收账款1261346元。被告于2016年4月20日在询证函上盖章确认并寄还原告。审理中,原告称,2012年至2013年期间,其向被告关联企业供应太阳能配件边框,该企业拖欠原告货款160余万元未付。后原、被告及该企业达成口头协议,将该企业对原告所负债务中的1261346元转让给被告,并经上述询证函确认。以上事实,由《企业询证函》、民事裁定书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结欠原告1261346元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款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浦江大唐恒信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杰雪克电子有限公司1261346元及该款自2016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12元,减半收取为8306元,由被告浦江大唐恒信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辛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苏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