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执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秦大为诉郝竹梅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大为,郝竹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841号申请执行人秦大为,男,198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采桑镇秦家坡村。被执行人郝竹梅,女,1983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采桑镇秦家坡村。秦大为诉郝竹梅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判决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81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清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