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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秦大为诉郝竹梅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大为,郝竹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841号申请执行人秦大为,男,198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采桑镇秦家坡村。被执行人郝竹梅,女,1983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采桑镇秦家坡村。秦大为诉郝竹梅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判决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81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清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浩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