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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朝贵与西安电力专修学院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朝贵,西安电力专修学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5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朝贵,男,1941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西安电力专修学院,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斗门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陈金炆,该学院院长。再审申请人张朝贵因与被申请人西安电力专修学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73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朝贵申请再审称,最高法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款行为涉嫌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2条,本解释第14条之规定,认定借款合同效力,长安区法院未进行事实认定,裁定不予受理明显错误,请求指令该院审理。本院认为,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于2015年4月4日作出《立案通知书》,已对西安电力专修学院法定代表人陈金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故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张朝贵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朝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存才代理审判员  杨亮亮代理审判员  王 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宏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