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1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北祥丰电动机械有限公司与曲阜市华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祥丰电动机械有限公司,曲阜市华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138号之一申请人:湖北祥丰电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经济开发区西环四路。法定代表人:王道金。被申请人:曲阜市华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书院工业园。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湖北祥丰电动机械有限公司与曲阜市华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祥丰电动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曲阜市华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祥丰电动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曲阜市华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立忠审 判 员 张中华人民陪审员 魏文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