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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480号原告:李某,女,1988年6月16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被告:唐某,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26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负担。审 判 员 肖启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吴宗祥书 记 员 李亚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