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6民申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周永福、广西荣滨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永福,广西荣滨投资有限公司,李景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申5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永福,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现住防城港市港口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广西荣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康晨小区F25号。法定代表人:周永福,总经理。上述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杰,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景斌,男,1967年6月9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再审申请人周永福、广西荣滨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5)港民初字第1926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永福、广西荣滨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出借借款时,先行扣出利息(占借款29.2%),按借据记载金额确认借款本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关于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禁止性规定,该行为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二、申请人借到本金428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截止被申请人起诉之日(2015年11月13日)本息累计200万元,扣出已偿还95.2万元,尚欠本息533万元,并非657.6万元。2014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没有出借人民币200万元,申请人周永福没有收到这一笔借款,被申请人这一主张,没有事实依据。申请人在诉讼中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是按双方事先谈好的,欲规避申请人债务的方案实施的,被申请人假戏真做,借司法手段实现其私心。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5)港民初字第192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予以撤销,改判申请人借款金额428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支付相应的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12月1日,再审申请人周永福、广西荣滨投资有限公司已签收了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5)港民初字第19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已逾期六个月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周永福、广西荣滨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永福、广西荣滨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学泳审判员  唐光尚审判员  李元东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秋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