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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朱沛兰与刘学文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沛兰,刘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4执171号申请执行人:朱沛兰,女。被执行人:刘学文,女。本院在执行朱沛兰与刘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学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学文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不履行则强制执行。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学文系越西县公安局干警,现其工资正被我院(2016)川3434执162号李建琼申请执行方建英、刘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轮候扣划中;被执行人刘学文名下无其他存款、房屋、土地、车辆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的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刘学文工资轮候扣划完毕时恢复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朱沛兰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刘学文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朱沛兰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二、对本院作出的(2016)川3434民初5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母红霞审判员  郭仕伟审判员  马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