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执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白某1与白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1,白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248-2号申请执行人:白某1。被执行人:白某2,男,198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某1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某2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白某1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025民初28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帅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