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05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于世清与被告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世清,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5民初72号原告:于世清,男。被告: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246号。法定代表人:宫延明,董事长。原告于世清与被告黑龙江龙煤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世清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世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世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于世清负担。审 判 长  靳 雷人民陪审员  彭思丹人民陪审员  曹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新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