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程高成与姚华兵、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高成,姚华兵,陈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91号原告:程高成,男,1977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李孝水,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华兵,男,1971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陈敏,女,1973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高成诉被告姚华兵、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供被告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材料,经告知原告其表示不能提供新的确切地址和其他送达方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高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永宏人民陪审员 宋帮龙人民陪审员 马洪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蓉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