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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3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增秀与李锋、孙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秀,孙立娟,李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3135号原告:李增秀,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张红梅,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立娟,个体户,现住榆树市。被告:李锋,个体户,现住榆树市。原告李增秀诉被告李锋、被告孙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蔺海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增秀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孙立娟、被告李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自2011年至2016年期间,二被告因经营需要资金,多次从原告处借款,约定月利息2分。一开始二被告均按约定支付利息,但本金一直未付,后期利息也未付,为此,双方于2017年1月26日核对账目后,二被告重新出具了欠据,分别为孙立娟、李锋欠李增秀人民币36万元、52.5万元、26.8万元、60万元、23.2万元、53.5万元,均约定从2017年1月26日计息(月利息2分)。还有一笔借款43.4万元,是2016年3月17日出具欠据,约定2017年3月17日还清,所以,该笔欠款未到期,因此,未重新出具欠据。以上七笔共计295.4万元,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但二被告一直拖延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295.4万元及利息(按月利2分,252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1月26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43.4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3月17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2、二被告负连带给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辩称,二被告是夫妻关系,欠款是事实,借款时间属实,共七笔借款,共计295.4万元。我们同意还款。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至2016年期间,二被告多次从原告处借款,2017年1月26日,双方核对账目后,二被告重新为原告出具了六枚欠据,金额分别为:36万元、52.5万元、26.8万元、60万元、23.2万元、53.5万元,均约定从2017年1月26日按月息2分计息。2016年3月17日,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43.4万元,约定2017年3月17日还清,约定月息2分。原告现为索要借款及利息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锋、孙立娟多次向原告李增秀借款并为原告出具欠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对利息的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故二被告负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锋、孙立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增秀借款本金2954000.00元及并支付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算,本金25200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1月26日始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本金4340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3月17日始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二被告对上款互负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5216.00元、财产保全费200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蔺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继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