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民初15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丽与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15092号原告:王丽,女,1985年3月1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大街东侧。法定代表人:彭华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女,1982年12月8日出生,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与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诉称,王丽因个人生活消费需要,在永辉超市购买了蜂蜜,共计花费15978.2元。饮用后感觉口感不正,多次服用后出现嗓子发痒症状。后经查发现永辉超市销售的蜂蜜均含有甜菜糖浆、大米糖浆。依据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H/T18796-2012《蜂蜜》规定,蜂蜜为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混合后,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蜂蜜中不得添加任何当前明确或不明确的添加物。永辉超市销售了使用人工糖浆认为勾兑的假蜂蜜,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强制性规定,应当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永辉超市退还购物款15978.2元;2.永辉超市支付王丽赔偿款159782元;3.永辉超市支付王丽检测费8000元;4.诉讼费由永辉超市承担。被告永辉超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主要经营场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写字楼,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案件应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永辉超市的注册地虽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大街东侧,但经本院现场调查,上述地址已无永辉超市主要办公区。经本院前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写字楼T3座26层现场调查,永辉超市的办公场所已迁至该址,且永辉超市亦向本院提交了其与北京国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承租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写字楼T3座26层的房屋租赁合同,故本院认为,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及永辉超市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永辉超市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永辉超市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 颖人民陪审员 董德虎人民陪审员 董淑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