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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晓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晓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2163号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北路13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3386697-9。法定代表人牛君彬,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晓辉,女,汉族,1989年2月2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 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延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