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付某与赵某、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代村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赵某,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代村小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1875号原告:付某。法定代理人付超超,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杨新亮,山东一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法定代理人暨被告:赵其成,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系被告赵某之父。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灯伟,男,兰陵神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代村小学,住所地: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代村。法定代表人王树武,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赵某、赵其成、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代村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错列诉讼主体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潘国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永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