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196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马某某、马某、马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运城市解州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马某某,马某,运城市解州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96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女,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被执行人运城市解州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某某、马某某、马某、马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运城市解州九龙潜水电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李民杰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