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1239刘祥与仇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祥,仇宽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02民初1239号原告:刘祥,男,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仇宽飞,男,197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刘祥与被告仇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仇宽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仇宽飞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2010年3、4月时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后原告和被告轮替开出租车。2010年6月���下旬左右,被告以家中装修缺钱为由分三次分别向原告借款5000元、5000元及7500元,借款当天均未出具借条。2010年9月左右,经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7500元的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归还2500元。被告仇宽飞在答辩期内未做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仇宽飞于2010年6月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17500元,被告在借款时均未向原告出具借条。后经原告要求,被告仇宽飞于2010年9月左右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本人仇宽飞2010年6月28日欠刘祥壹万柒仟伍佰元(17500元)”。此后,被告仇宽飞仅归还原告2500元。上述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仇宽飞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被告仇宽飞向原告刘祥借款并就此出具欠条,双方已形成借贷关系,被告仇宽飞应依法向原告返还借款,故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仇宽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祥给付借款本金15000元。如果金钱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仇宽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尹星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行附实体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