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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霍强与樊鹏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强,樊鹏,肖鲁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霍强。被执行人:樊鹏。被执行人:肖鲁原。申请执行人霍强诉被执行人樊鹏、肖鲁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垦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樊鹏、肖鲁原于2014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霍强借款500000元整;二、被告袁根生、杨桂香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霍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霍强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樊鹏、肖鲁原、袁根生、杨桂香承担。被告袁根生、杨桂香支付3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霍强资源放弃对其二人主张权利,因被执行人樊鹏、肖鲁原未在以上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依职权恢复本案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和执行传票。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2017年2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土地房产等可供执行。因此,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宋保卫审判员  胡军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月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