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02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秦二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秦二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1877号原告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开发区黄河桥头。法定代表人禹荆海,该公司经理。被告秦二波,男。原告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秦二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门峡市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秦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