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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初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罗利勇与大足县玉龙白岩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利勇,大足县玉龙白岩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德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1688号原告:罗利勇,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告:大足县玉龙白岩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玉龙镇东兴村二社。法定代表人:张德明,执行董事。被告:张德明,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大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利勇与被告大足县玉龙白岩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利勇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石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凌颜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