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4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陈巴尔虎旗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陈巴尔虎旗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724行初2号原告巴彦淖尔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锦道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郭玉霞,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德新,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占辉,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兼法务。被告陈巴尔虎旗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法定代表人吕东,该局局长。原告巴彦淖尔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巴尔虎旗国土资源局行政协议一案中。原告巴彦淖尔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巴尔虎旗国土资源局自愿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巴彦淖尔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奥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呼 思 丽审 判 员 敖敦图雅人民陪审员 特日格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萨 日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