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5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周茂东与张洪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茂东,张洪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820号原告:周茂东,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福,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金,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茂东与被告张洪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查,被告不在原告所称地址居住。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并预交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信息不明确,经本院释明后仍未明确,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茂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5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艾江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梦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