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立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121号被执行人:王立,男,1987年1月生于甘肃省环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环县。本院在执行王立盗窃罪一案中,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宁0381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1月4日移送执行,王立应交纳罚金2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王立在监狱服刑,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永华审 判 员 龚廷明代理审判员 赵春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