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鹤壁市淇滨区XX业主委员会与李国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淇滨区XX业主委员会,李国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2467号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XX区。代表人:梁新民,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李国新,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李国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淇滨区XX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周勇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