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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3执5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祖心灵与XX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祖心灵,XX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3执5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祖心灵,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XX吉,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祖心灵与XX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003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兴平审判员  周国庆审判员  许信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