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执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1238马进与孙晋江、刘青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进,孙晋江,刘青梅,周省平,孙丽萍,湖北中域卓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1238号申请执行人:马进,男,回族,1969年12月30日生,住镇江市。委托代理人:俞仁明,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晋江,男,1971年10月28日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被执行人:刘青梅,女,1970年7月13日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被执行人:周省平,男,1976年3月1日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被执行人:孙丽萍,女,1979年3月10日生,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被执行人:湖北中域卓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洋沙县经济开发区工业七路。法定代表人:孙晋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进与被执行人孙晋江、刘青梅、周省平、孙丽萍、湖北中域卓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的撤销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京民初字第821号案件的执行。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纪怀代理审判员 夏 波代理审判员 丁晓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