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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执6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6143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蒋鹏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蒋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614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信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5358号230室,组织机构代码57911638-6。法定代表人王佳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蒋鹏飞,男,1977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宏信公司与蒋鹏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5)宜官商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撤销蒋鹏飞、肖鸽飞在离婚协议中将位于上海市闸北区阳城路280弄38号702室的房屋和沪N×××××凯宴小型越野轿车归肖鸽飞所有的约定。本案诉讼费22800元,由蒋鹏飞负担。该款已由宏信公司垫付,蒋鹏飞于本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付给宏信公司。因蒋鹏飞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宏信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向被执行人蒋鹏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2017年3月27日、2017年5月24日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蒋鹏飞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蒋鹏飞名下一账户。3、本院于2016年11月12日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兴市车管所、宜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蒋鹏飞的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公积金,查明被执行人蒋鹏飞名下无房产登记、公积金开户信息,但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车辆一台,本院已于2017年4月12日轮候查封,现下落不明。4、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将被执行人蒋鹏飞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多次到被执行人蒋鹏飞户籍所在地查找其本人,据蒋鹏飞父母反映,他已经好几年都没回家,平时也基本没联系。另外蒋鹏飞邻居及其所在村委会工作人员也反映,蒋鹏飞常年在外,基本不回家,很少能见到他人。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5月9日通过执行笔录的方式将被执行人蒋鹏飞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宜官商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乐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