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刘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刘某某,许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084号原告蔡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许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许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许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920元,减半收取2396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47920元,原告多预交的部分,可申请法院退回。审 判 长 曾海林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人民陪审员 陈亚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黄雅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