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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刘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刘某某,许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084号原告蔡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许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许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许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920元,减半收取2396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47920元,原告多预交的部分,可申请法院退回。审 判 长  曾海林人民陪审员  叶丽芬人民陪审员  陈亚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黄雅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