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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8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叶铸成申请刘志华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铸成,了刘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153号申请人叶铸成,男,1976年12月14日生,白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XXXXXX。被执行人了刘志华,男,1968年9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县人,住XXXXXX。申请执行人叶铸成与被执行人刘志华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志华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信息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志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叶铸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志华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人同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荣审 判 员 孙   丽   敏审 判 员 徐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赵   忠   正书 记 员 李   梦   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