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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申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翁若谷、翁泽生共有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翁若谷,翁泽生,郑婧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申6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翁若谷,男,汉族,1981年1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翁泽生,男,汉族,1951年7月1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婧,女,汉族,1987年5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爱清,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绍福,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翁若谷、翁泽生因与被申请人郑婧共有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终字第5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翁泽生、翁若谷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缺乏依据。原判决认定双方的共同偿还按揭款87326.76元缺乏依据。原判决计算郑婧的出资及其份额错误。(二)屏东城改造是2007年开始报批,属于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改造后有余房出售的,当时省政府考虑一些老干部的房子是不够面积的,因此给予老干部一些优惠,讼争的房源也在其中,按规定必须是翁泽生本人购买。因此实际上该房屋是翁泽生享受的政策性福利性购房,而郑婧并不能享受该政策性福利购房,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再审本案。郑婧提交意见称,原判决正确,应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一)翁若谷与郑婧于2012年5月22日登记结婚,2015年4月7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鼓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判决双方离婚,该判决于2015年5月1日生效。原判决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充分。(二)讼争房产并非法律规定限制流通的限制性物权,翁泽生、翁若谷系自愿将该讼争房产分享给郑靖,且郑婧支付了一半首付款。原判决确认郑婧享有讼争房的份额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翁泽生、翁若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炳荣审 判 员  蔡毅明代理审判员  黄 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汉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