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占忠与康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忠,康志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2民初334号原告:王占忠,无业,住内蒙古托县。被告:康志龙,40岁,工人,住内蒙古托克托县。原告王占忠与被告康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占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志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占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康志龙偿还借款65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康志龙于2016年3月份分四次向原告借款65000元,无利息,并立有欠据一支。但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拖延不付。被告康志龙未到庭,未答辩,也未举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被告康志龙于2016年3月份分四次向原告借款65000元,无利息,并立有欠据一支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但此款被告一直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借款人被告康志龙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被告应偿还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康志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占忠借款本金6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后计713元,由被告康志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宇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