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梁平县公有房屋管理所与谢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县公有房屋管理所,谢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1626号原告梁平县公有房屋管理所,住所地梁平县名豪商贸区6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84518286409。法定代表人王新路,系该所所长。被告谢毅,男,生于1969年12月1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平县公有房屋管理所诉被告谢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平县公有房屋管理所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县公有房屋管理所撤回对被告谢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梁平县公有房屋管理所负担。审判员 张中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显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