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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4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4138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苏州市吧吧啦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吧吧啦娱乐会所,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吧吧啦娱乐会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梅石路990号3幢103-108。投资人:钱国良,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上诉人苏州市吧吧啦娱乐会所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8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上诉人苏州市吧吧啦娱乐会所未依法预交上诉费,经一审法院催缴后,亦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州市吧吧啦娱乐会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庄敬重审 判 员  浦智华代理审判员  严常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俞是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