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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3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琼与被告毛宣、第三人毛开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琼,毛宣,毛开薇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269号原告:刘玉琼,女,身份证号。被告:毛宣,男,身份证号。第三人:毛开薇,女,身份证号。原告刘玉琼与被告毛宣、第三人毛开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玉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玉琼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范 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子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