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4执5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达尚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殷盛陶瓷原料经营部、黎瑞兴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高达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殷盛陶瓷原料经营部,黎瑞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4执5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达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庄镇季华西路78号佛山国际陶瓷卫浴城内A区14座14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24961406W。 法定代表人:罗国灿,经理。 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殷盛陶瓷原料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黎冲仁星村6巷1号3楼304,注册号:440602600890210。 经营者,黎瑞兴。 被执行人黎瑞兴,女,1973年6月28日,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关于佛山市高达尚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殷盛陶瓷原料经营部、黎瑞兴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3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向申请人佛山市高达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50000元及利息17871.88元(暂计至2017年1月18日)。案件受理费662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41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黎瑞兴名下银行存款5382.64元。本院经向银行、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等管理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4执5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永嘉 审 判 员  秦绪刚 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一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