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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董艳红与冯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艳红,冯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859号原告:董艳红,女,1990年1月16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冯民,男,1971年4月25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董艳红诉被告冯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董艳红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1元,减半收取计650.5元,由原告董艳红负担。审判员 刘 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智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