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邓慧芳、苏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慧芳,苏建平,程小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邓慧芳,女,汉族,1977年12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苏建平,男,汉族,1975年5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横峰县。被执行人:程小容,女,汉族,1973年10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横峰县。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慧芳与被执行人苏建平、程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于2012年7月20日之内向姚蔚支付3430000元,若未按期履行,被执行人需按借条的本金3530000元、时间及两分半的月利率向原告承担借款及利息。上述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依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建平名下所有的位于���峰县岑阳镇横峰酒家131号、横峰县岑阳镇兴安街、横峰县岑阳解放西路生资名苑(横房权证岑阳镇字第××)、横峰县岑阳解放西路生资名苑(横房权证岑阳镇字第××)房产共计四套,查封了被执行人程小容名下所有的位于横峰县××镇××路××、××、××房产××套,并对上述房产启动司法拍卖程序,经三次拍卖,上述房产均流拍。另经协调,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将拍卖涉案当事人程小容名下抵押物剩余款项70万元转交本院,并由当事人领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西民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胜 辉审判员 黄 中 秋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子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