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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伯常与徐文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伯常,徐文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7民初783号原告王伯常,男,194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徐文兰(曾用名徐文芝),女,汉族,1968年12月29日出生,住台前县。原告王伯常诉被告徐文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伯常、被告徐文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伯常诉称,2015年被告徐文兰以吸纳存款为由多次向原告以利润诱惑,说服原告将自己的现金43000元存入被告当时自己成立的贷款公司,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双方之间立有字据一份,内容如下“借条今借到王伯常现金肆万叁仟元(43000元)利息1分期限一年(提前支取按0.2分)结算利息借款人徐文兰2015年8月12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徐文兰辩称,2017年4月25日已经偿还现金10000元,剩余欠款同意每月支付20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被告徐文兰向原告借款43000元,并写下欠据“借条今借到王伯常现金肆万叁仟元(43000元)利息1分期限一年提前支取按照0.2分结算利息借款人徐文芝”。2017年4月25日被告徐文兰向原告偿还现金10000元,剩余欠款及利息被告尚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王伯常提供的借据、被告徐文兰提供的收据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徐文兰向原告王伯常借款43000元,被告徐文兰已实际收到该款项,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双方对借款金额及利息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徐文兰与原告王伯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王伯常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欠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承认以收到被告支付的借款本金10000元,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被告徐文兰偿还原告王伯常借款本金33000元及利息(按照月息1%分别以本金43000元自2015年8月12日计算至2017年4月25日,以本金33000元自2017年4月26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元,由被告徐文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加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胜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