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3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魏国利与屈红领、李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利,屈红领,李小荣,李春芳,屈志保,赵靓琦,屈小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452号原告:魏国利,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谢三和,武陟县法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屈红领,女,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李小荣,女,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李春芳,女,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屈志保,男,1988年4月6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赵靓琦,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屈小星,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国利诉被告屈红领、李小荣、李春芳、屈志保、赵靓琦、屈小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国利经催缴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苗艳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维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