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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3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于某1、于某2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某1,于某2,于某3,于某4,董某,周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39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1。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2。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3。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4。上列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某。原审被告:周某。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负责人:孙某1。上诉人于某1、于某2、于某3、于某4因与被上诉人董某、原审被告周某以及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撤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涉案诉争董某1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作为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补偿,其分配方法应当结合当事人与死者生前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依赖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依据有关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被上诉人董某提交的董某1生前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不能证明其与董某1之间成立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养父子关系,原审据此认定被上诉人董某取得董某1死亡赔偿金不当。基于同理,一审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516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需与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合并审查处理,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撤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于某1、于某2、于某3、于某4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5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信林审 判 员  杨海东代理审判员  唐伟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