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任明前与刘树友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明前,刘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609号申请执行人:任明前,女,汉族,1952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刘树友,男,汉族,1952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任明前与刘树友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08)宜宾民初字第24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义务至2017年止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秀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兴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