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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任明前与刘树友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明前,刘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609号申请执行人:任明前,女,汉族,1952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刘树友,男,汉族,1952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任明前与刘树友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08)宜宾民初字第24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确定的义务至2017年止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秀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兴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