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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3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枣庄宝基物业有限公司与刘东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宝基物业有限公司,刘东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3民初1562号原告:枣庄宝基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北一村。法定代表人:孙宝旺,经理。被告:刘东洋,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住薛城区。原告枣庄宝基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东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枣庄宝基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宝基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枣庄宝基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