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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浦北县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琳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北县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琳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961号原告:浦北县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浦北县小江镇越秀路13号。法定代表人陈晓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胜周,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琳琳,女,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住浦北县。原告浦北县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琳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浦北县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浦北县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处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北县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浦北县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