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田兴元于榆林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兴元,榆林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519号申请执行人田兴元,男。被执行人榆林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平。本院执行的田兴元与榆林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80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榆林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田兴元返还人民币242694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2134.7元,共计人民币254828.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执行费376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榆林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榆林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田兴元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5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庄 伟 微信公众号“”